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民法專題研究一財產法
Seminar on Civil Code (property) (Ⅰ) 
開課學期
110-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顏佑紘 
課號
LAW7191 
課程識別碼
A21 M6110 
班次
 
學分
2.0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四3,4(10:20~12:10) 
上課地點
霖研五1702 
備註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6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102LAW7191_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110-2「 民法專題研究一財產法」

課程主題:優先承買權

課程說明:
培養同學發現、分析與解決爭議之能力,係本課程的重點!因此課程主題為何,其本身並不是這麼重要。之所以還是要選擇一個主題,是希望修課同學能夠聚焦在一個特定範圍之內進行討論,使各週報告的提出與討論能夠彼此相互呼應,激盪出更多元的思考。蓋若以「民法」作為課程主題,則可能發生有同學選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消滅時效之計算」、有同學以「不當得利三角關係之研究」,另有同學以「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責任分擔」作為報告主題,雖然上開各題目都很值得研究與討論,但各週主題彼此間的關連性過低,將無法從別人的報告中獲得對自己研究主題的啟發。
至於為何選擇「優先承買權」作為課程主題,一方面是因為我國關於優先承買權的案例頗豐,故很容易找到相關的實務裁判作為研究對象;另一方面是既然案例甚多,故一定可以從過去已經作成的判決中找到值得研究的議題。而在搜尋、思考與發現所欲研究議題的過程當中,即可培養未來找尋碩士論文題目的能力!

課程進行:
本課程之進行方式可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份:
1、 開學第一週由授課老師講解本學期討論的重點與方向、掌握爭點與寫作方法等,並說明課程進行細節,包括選課學生調查、加簽與人數管控、報告進行方式、報告題目及時間分配等事宜。
2、 第二週與第三週將分別邀請專家與學者至課堂報告與經驗分享。
3、 第四週(視選課人數或許延長至第五週)由授課老師選擇近期研究主題進行分享。主要目的並非在講授個人見解,而是在分享如何形成問題意識、蒐集文獻、思考問題的解決方式,以及該如何撰寫論文。

第二部分:
1、 開學第五週(或第六週)起,由選課同學依主題輪流報告。
2、 為避免報告內容太過抽象且流於空洞,報告主題的問題意識須來自於某一則法院判決。需注意的是,重點是係基於某一則法院判決而引發報告的問題意識,但毋須為符合上開要求而硬是要提及某一判決,此兩者間有重大不同,請予明辨。
3、 課堂的口頭報告必須事先上傳報告初稿,作為發問與討論的基礎,上課口頭報告後,再依發問與討論內容修正報告,並於規定的繳交期限前提出正式書面報告。

報告注意事項:
1、 報告初稿不必求其完整,能夠呈現大綱架構與重點內容即可,核心在於突顯思路歷程,但應注意避免大量剪貼學說與實務見解。
2、 受評析裁判所涉事實與爭點應經整理後摘要提出,不可全文複製貼上,且就同一事件的歷審裁判,簡要整理其發展脈絡即可。歷審裁判中,如有法律爭點或見解不同者,應予簡要呈現,以供比較異同。
3、 引用文獻與實務見解時,不要單純抄錄,應消化後重新以自己的文字摘要提出,但須掌握其要義,避免誤解。文獻出處或裁判字號應求其具體與精確,於參考中文文獻時應力求完整,並冀望各位能參考外文文獻。
4、 應於報告當週的週一早上8:00前上傳報告初稿,毋須列印紙本。
5、 報告時間以每人20分鐘為原則,最長勿超過25分鐘。其餘時間則開放討論,且老師將指定同學發問或評論,報告同學亦可再作回應或補充。

學期成績將依課堂中的上課口頭報告、期末書面報告、參與討論與出缺席情形綜合評定。
 

課程目標
爭議之發現、分析與解決
資料之蒐集、閱讀與批判
判決之查閱、研究與評釋
法律文書之撰寫
口語表達與聆聽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2/17  主題講解、課程行政事務、報告時間分配 
第2週
2/24  專題演講  
第3週
3/03  專題演講  
第4週
3/10  論文發表 
第5週
3/17  顏佑紘-論優先承買權人得否對因出賣而移轉應有部分之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評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裁定 
第6週
3/24  董道心 土地法第34條之1土地共有人以「同一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民事判決為例
陳姿妤 論土地法34-1條之優先承買權作為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保護客體之可能性-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29 號民事判決出發 
第7週
3/31  曾祥鈺 具物權效力之優先承買權之行使對轉得人之效力-從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2219 號民事判決等談起
張舒萍 論區分所有人優先承買權之效力—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 
第8週
4/07  蔡昱延 優先承買權是否以「有效出賣於第三人」為前提-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1410號民事判決談起
趙若堯 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少數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行使與否與範圍―從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222 號民事判決談起 
第9週
4/14  黃品樺 論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權之通知義務 — 從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7 號民事判決等談起
蕭雅勻 土地法第104條適用於違章建築之容許性與範圍-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判決 
第10週
4/21  張雅茹 優先承買權「同一條件」於不動產合併拍賣之認定—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1號判決出發
劉怡萱 論優先承買權之「同樣條件」 揭露範圍--以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507 號民事判決為例 
第11週
4/28  吳柏毅 從「農地農舍買賣案型」思考優先承買權之範圍問題─評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與相關實務見解
許瀞之 優先承買權行使與誠信原則—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民事判決出發 
第12週
5/05  鄭吉祥 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行使之「承買範圍」爭議--從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談起
許承皓 土地法104條「房屋」應如何解釋?-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144號判決 
第13週
5/12  徐嘉鴻 論建物與土地併付拍賣時,優先承買權之範圍—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民事判決出發
許彣 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是否僅限於意定租賃之情形?-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35 號判決等探討 
第14週
5/19  鄭亦辛 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之契約無效、撤銷、解除,優先承買人可否主張優先承買?——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080 號民事判決
楊舒萍 論土地法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所生之損賠責任及「誰」當負共同侵權責任?-評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第465號民事判決及相關實務見解 
第15週
5/26  呂柏邑 公同共有人於公同共有土地遭拍賣時,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評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決及相關實務見解
任曼欣 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基地承租人得否主張優先承買權──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判決出發 
第16週
6/02  陳敬霖 論優先承買權之讓與問題-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談起
王筱茜 出賣二筆以上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範圍--從108台上1909號判決談起